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时间:2023-05-05 21:23:33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8-08-29生效日期:2008-08-29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一)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辆、元(列至角分)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1%1.0升<气缸容量≤1.5升3%1.5升<气缸容量≤2.0升5%2.0升<气缸容量≤2.5升9%2.5升<气缸容量≤3.0升12%3.0升<气缸容量≤4.0升25%气缸容量>4.0升40%中轻型商用客车5%合计――――――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经办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章:本期预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期末未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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