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的行使权。《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拥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四)自愿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是调解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规定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双方享有《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一方应尊重对方行使上述权利,这也是对方和他人在一方享有权利时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应当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规定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行使权利,才能从另一方面保双方的这些权利。
人民调解协不履行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因为人民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法院查明属实,会判决予以支持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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