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定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适用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新条文至少做了三个限定:
首先,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其次,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过去一样可通知也可不通知;
最后,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这三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
二、不应该应该排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无例外的通知拘留人家属。
理由有三: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是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美国、俄罗斯等国家为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而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比我国更严格。如,美国《2011年国防授权法》那样规定不经审判就可以一直拘押犯罪嫌疑人,直到其敌意消失。
第二,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犯罪,如果侦查不力,将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假如有4人涉嫌参与恐怖主义犯罪,1人被拘捕,假如必须24小时通知家属,那另外3人得知消息后会逃脱或者临时改变犯罪计划,这样会对公众造成更大伤害。只能所有人都抓获后一并通知家属,才能避免打草惊蛇;
第三,当然该例外也不排除会在执法过程中被滥用,但是不应该因此而否定这一限制在立法上的必要性。在执法中被滥用的问题,应该出台相关的配套执法措施去保障。而不应一昧地归责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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