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范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在法律层面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并非夫妻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财产分配,它与此有本质区别。
准确地说,离婚财产协议是发生在夫妻俩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对他们的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权利及财产问题进行相应处理的一项严肃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配仅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另外,婚姻财产协议则涉及到夫妻之间有关财产所有权的重要安排。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我们将为大家详细列举如下:
1)协议中需详细表述双方的基本信息,例如每个人的姓名、性别、年纪、居住地点以及双方的结婚证书编号等等相关信息;
2)协议需明确表达出夫妻双方都自愿选择离婚的意愿;
3)除此之外,协议中还应明确指出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所有以及抚养费用如何承担支付;
4)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应在协议中有清晰表述,这其中包括了住房、各种家居用品、现金、欠款等等各类财产的公平分割;
5)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协议中也应对夫妻间存在的共同债务如何承担进行说明。
除此以外,双方还必须在此处亲笔签署名字以示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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