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婚约财产返还比例依据
婚约财产返还比例依据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的。婚约的财产,也就是叫彩礼。如果发生了婚约财产的纠纷,最高法院对这样的问题是没有明确地说清楚婚约解除以后,彩礼应该返还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的。所有在每一次案件的具体裁决地时候,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可以理解为,是会将造成了给付一方的生活困难的情形看作是彩礼返还的一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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