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一、民法典关于转移抵押财产的规则
1、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并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是在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转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是何后果,不得而知。对此不能采取债权转让通知规则的做法,因为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原则上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应因未通知抵押权人,就确认其转让无效。
2、如果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抵押人转移财产怎么做
一是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则抵押权不会注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可能办理该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是如果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并不是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而是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再由抵押人与受让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直接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而且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即使房产登记了抵押权,抵押人仍有权利转让该房产,抵押人与买受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且不需要抵押权人注销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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