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形式被认定为行政确认有何具体特点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
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5.批准。即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
6.鉴证。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
7.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自由裁量;
3.行政确认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二、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主要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对象是许可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2.法律效果不同,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
3.所为意思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三、行政确认的原则
行政确认有如下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行政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公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
2.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确认,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须始终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偏私。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还须完善程序公开、权利告知等有关公正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则。行政确认往往较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政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行政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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