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不安全。
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风险收益
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6分相当于年利率72%,1毛则接近120%,比5.31%(2008-12-23贷款利率)左右的银行借贷(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
一毛的月息,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现行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31%(2008-12-23贷款利率)。
一毛的月息(100%)0.10×12=120%。
当商业银行信贷增速趋缓,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必然攀升。随着民间借贷进入“暴利化”时代,其负面效应越来越大。有关方面对于加强民间借贷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值得警惕的是,紧随而来的支付危机以及屡屡发生的企业主逃逸事件,也让民间借贷人士人人自危,仿佛是躲避一颗尚未引爆的“定时炸弹”。
据了解,在这种分层模式下,如果第一层的回报是本金的25%,那么第二层则为比例18%左右,第三层是10%左右,第四层在8%左右,最低的一般都在3%。因为存在多级格局,所以万-沐表示,整个民间借贷网“谁也不知有多大”。
理论上,“阴阳借条”足以支撑所有风险。借款人如果无法按照口头约定的履行,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以这张“阳借条”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且没有时间期限。
先期扣除利率部分,也是民间借贷操作手法隐秘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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