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像遗嘱比公证遗嘱的效力更大么
新民法典增加了录像遗嘱,并且削弱了公证遗嘱的效力。
最近就来有人问一个问题,录像遗嘱是不是比公证遗嘱的效力更大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这两份遗嘱呢都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法律规定,当另有好几份遗嘱并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时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呢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并没有哪一个效力更大之说,正常情况下呢只看时间的先后,你学会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录音遗嘱生效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录音遗嘱应具备以下要件有效: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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