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者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开发商所犯下的重大违约行为(例如未能严格按照规划建造房屋或者延误房屋交付)而希望终止房屋购买合同,那么根据买卖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该购房者有权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交易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或者据此与开发商进行洽谈以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共识。
然而,如果购房者并未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利,那么他/她试图解除买卖合同的行为实际上将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购房者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
首先,仔细研究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其中是否对购房者在此情况下的解约权有所规定;
其次,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解除买卖合同。倘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等方面的确面临困难,通过与开发商进行友善的沟通交流,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支付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或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会考虑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总而言之,能否成功退房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非是否已全额或部分支付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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