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被胁迫犯罪判刑:缓刑期间被胁迫犯罪的判刑。对胁迫参与犯罪的,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根据的规定,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对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
缓刑期间诈骗被两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间,男子以招揽生意为由,骗取网上认识的女子6万元,最终获刑受罚。2015年12月30日,延长县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延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延某系一公司司机,并无其他业务开展。2014年,他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一女子赵某。延某告诉赵某,其公司给井队供水生意让自己投资。赵某及其丈夫相信了此事,二人遂向延某支付了3万元,作为供水合同的押金。诈骗得手后,延某谎称其名下有供水车向赵某转让,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随后,赵某向延某支付车款5万元,欠4万元。
后经被害人赵某多次催要,延某向其返还了2万元。案发后,延某的家属代替其向赵某返还被骗现金6万元,并取得赵某谅解。
另查明,2012年1月15日,延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延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此次犯罪系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两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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