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哄抬物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违法行为属于国家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以下地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经营者集中纠纷
【释义】
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管辖】
对于经营者集中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地域管辖。
对于经营者集中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已经明确,垄断民事案件宜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垄断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经营者集中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第4章和第50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经营者集中行为要经过行政审查程序,后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发生民事争议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并不能说经营者不可以就经营者集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上,在美国和德国等一些反垄断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就经营者集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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