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小孩受伤,应该如何处理责任问题?
时间:2023-07-20 08:11:09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孩子在商场受伤,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孩子在商场受伤需要注意:孩子在受伤之后要按照提出鉴定申请、缴纳鉴定费、受理立案、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鉴定结论这五个流程来进行鉴定。

在商场受伤应怎样理赔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舰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此看来。消费者去商场购物。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商场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商场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店方在未与畜肖拍者达成合意的愉况下,单方面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是一种单方的免责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场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服务,这其中包括商场相关设施须安全可靠。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商场则有义务进行安全提示,必要时须进行隔离。对于带孩子的消费者,同样存在对孩子的看护义务,这包括让孩子远离危险区域、阻止孩子的危险行为等。孩子受伤时虽有家长在旁监护,因为设施原因,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且商场未设置提示,已超出家长的监护能力的,则商场方应在此事中担主要责任,可依法要求商场赔偿。

由此看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其内容无效。小孩在商场受伤,商场承担责任里合理的。商场不能因为此告示面免。

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根据法律,如果商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以进行索赔。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证据,会涉及到原被告身份信息、主体资格信息,相应票据,伤残鉴定材料等。关于伤残等级,需要经过相应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方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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