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医的最长期限一般仅有一年。对于即将到期的保外就医罪犯,监狱需要提前两个月通知罪犯回到监狱检查。如果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去监狱检查的,监狱可委派警察和医生到罪犯保外就医处了解罪犯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疾病尚未痊愈,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罪犯,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的,由监狱根据具体病情和表现决定未来是否继续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期限:
(一)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保外就医期限将到的罪犯,监狱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罪犯到监狱进行检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监狱接受检查的,监狱可以派警察和医生到罪犯居住地调查了解罪犯情况,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二)监狱每半年给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疗及遵纪守法情况,也可以采取电话询问和派警察实地考察的方式了解情况。监区狱政科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外就医罪犯的事项,确实掌握罪犯在外情况;
(三)对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违反其它保外就医有关规定的罪犯,必须收监执行,监狱应当向有关部门收集证明材料并入罪犯档案,同时报告省监狱管理局;
(四)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死亡、下落不明、重新违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现、刑期届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和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六)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对于因公致伤致残保外就医的,监狱应按规定,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费,家庭困难的应给予一定救济金,并与罪犯本人和家属签订书面协议;
(七)对疾病未愈,需要继续保外就医,并经当地公安机关考察同意的,监狱会根据其病情和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外就医;
(八)对续保罪犯应重新按程序审批,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再继续执行。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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