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房地产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确认、房屋质量、侵权等实质性与房地产有关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权,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合同管辖权
仅涉及房地产表面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不需要专属管辖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地产纠纷”应当根据其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进一步规定,专属管辖房地产纠纷的范围仅限于部分房地产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引起的不动产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辖权、房屋租赁合同管辖权、建设合同管辖权ct争议、保单房屋买卖合同争议,应根据房地产争议确定。房地产已经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如果不动产没有登记,房地产的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权原则,只能适用与房地产产权有关的纠纷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产权转让不适用于因完成合同和商品房所有权转让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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