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着如下几个常见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认为即便存在法定继承制度,有无遗嘱均无足轻重;
第二个误解则在于错误地以为只要设立了遗嘱,所有问题便能迎刃而解;
第三个误解是片面理解老年人士对遗产分配的自主权与遗嘱效力之间的关系,导致他们过度依赖儿女们的接受与否;
第四个误解则将未能全家人共同参与订立遗嘱视为设立遗嘱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