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8
一、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第十六条;
3.《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第七条。
二、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农村户口的停保人员;
2.出国定居人员;
3.死亡职工无供养直系亲属的继承人员;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报送材料材料之一:
1.死亡证明、养老保险手册(退休证);
2.境外定居的提出一次性申领的申请、养老保险手册(退休证);
3.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
4.鉴定证明、养老保险手册。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养老保险处批转社保处办理。
五、办理时限
每周一办理
六、结果告知
当面告知
七、办事处室
养老保险处,1号楼409、411,联系电话:3559143,355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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