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
2.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12%+1996年1月1日后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推算储存额利率计算的利息。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的标准,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但增加的总比例最多不超过20%。
3.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1992年至1995年期间各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式中:X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2)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
(3)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85年7月至1991年底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大于1.0的,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4)上述(1)、(2)、(3)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
二、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据上述年限期间按规定确定并记载的历年缴费工资、历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算储存额,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历年推算储存额利率按“月积数法”计息。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推算储存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于参保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计算,作为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2.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推算储存额年利率为7.8%。
3.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手续时,推算储存额不作转移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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