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算挪用资金罪吗
时间:2023-08-04 14:33:08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借条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依然具备挪用资金罪的要件则依然会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行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只有借条能起诉成功吗

只有借条可不可以起诉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

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3年。

对于小额借款,只要提供借条,基本可以胜诉;对于大额借款,出借人还需提供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不然不一定能胜诉。

能够推定以下三个要件事实:

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意,才会出具借条;

2、借款已经由出借人交付给借款。一般情况下,交付借款与交付借条是同步进行的,时间和空间上都是不分离的,即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借款人当场出具借条。即使有分离,跨度也不明显,要么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出具借条,要么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再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持有借条,一般可以推定借款人已按借条所记载金额向借款人交了借款;

3、借条所记载债权仍然存在。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重要凭据,在借贷关系消灭时一般都被借款人收回或撕毁,故出借人持有借条,一般推定借贷债权仍然存在,借贷关系并未消灭。

正因为借条既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也是推定为借贷实际发生的证据,故其效力不可低估,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故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法院可以根据借条记载径直作出裁判。

但是,也应当明确,借条虽是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直接证据并不等于能够独立证明,证明力较强并不等于当然会被采信。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借款,按照日常生活常理,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了借款交付义务,不然借款人也不会出具借条。但如果是大额的借款,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如:只是写了借条,但借款并未实际交付,或是借款并未按借条足额交付,预扣了高额利息等。此时,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仍负有举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的义务。如果出借人提出是现金交付,没有相关凭证,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法院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结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这样一来,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还不是很确定的。

一、起诉应递交的材料如下: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下: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概括总结:对于小额借款,只要提供借条,基本可以胜诉;对于大额借款,出借人还需提供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不然不一定能胜诉。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只要借条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借条就是最好的证据,债权人可以通过借条起诉债务人。至于起诉,一般是在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一个地方居住、生活,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就可以在当地起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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