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之间的使用范围差异。
1.公章的应用领域广泛且全面,其中包括了合同专用章。
2.然而,合同专用章仅适用于合同签署及相关事宜,无法执行其他任务。
其次,对于执章人员的责任要求有所区别。
通常情况下,公章应该由公司的指定法定代表人进行保管并在必要时使用;
若法定代表人和公章的使用相结合,便能代表公司的合法行动。
反之,合同专用章既可以由公司法人亲自保存,也可以交由专门的合同相关人员负责妥善保管。
再者,两大印章的管理部门大不相同。
相对而言,公司合同专用章一般被归属于法律事务部门进行管理;
而公司公章则通常交由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最后,这些印章的影响力和法律效力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从总体上讲,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法人行使权力的标志。
因此,无论是书面信件的发函、正式文件的制定、合同的建立、对外介绍信、土地证明还是其他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材料,都必须加盖公章才能具备法律效应;
相比之下,合同专用章仅仅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才得以使用,它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代表单位行事,但公司面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仍需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公章已成为衡量民事活动是否成立以及生效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衡量标准。
然而,合同专用章本身并无此项法律效力,只能由公章代其一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