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都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根据社会的发展所确定的新的罪名,对遏制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日益猖撅的趋势具有重大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在组织形式、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l]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侵害的是特定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的是社会的管理秩序,以求达到对特定地区的非法控制;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所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对象是不特定的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求的多为经济上的利益和企图对社会的非法控制,而通过这种非法控制以满足其组织内的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的需求;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者带有一定的政治倾向,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制造不安定的因素,企图通过制造各种恐怖事件、恐怖气氛发泄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两者在行为方式和犯罪的手段上也不尽一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多样性,主要通过实施暴力、威胁和腐蚀等手段满足其精神和物质上的需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主要是实施杀人、爆炸等非常极端的手段,对社会造成一种恐怖的气氛,对人们在精神上造成一种恐慌,恐怖组织犯罪的破坏性更强、影响力更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更大。当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可能演化为恐怖组织犯罪,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有利于控制和防止恐怖组织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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