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是否具有撤销的权利?
时间:2023-07-01 10:45:10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还没有进行交付、还没有公证并且不涉及公益的赠与,那么是可以随时进行撤销。但是如果该离婚协议赠与涉及到以上三种情况的,那么当事人就不可以随意撤销。除非该赠与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或者赠与后造成了赠与人生活异常困难的,那就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不能撤销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编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夫妻双方的合意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行为

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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