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条款规定,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是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的这段时间所提出来的。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公证处是不能够进行办理的。公证是采取自愿选择的原则,也就是说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并且自己通过书面陈述出来,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会更具有法律的效力。
房屋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房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来分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比例:一方房屋遗产从夫妻共同房产分离出来后,第一顺位人共同继承,也可按情况进行不同的分配。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得分配或者少分配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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