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依法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它既享有股东的权利,又履行股东的义务。当然,依法转让自己的股份也无可厚非
6年前,黑龙江省冀东县人民政府与**集团公司(原**江省经贸发展集团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同意共同成立**公司。**集团公司投资7000万元,其中1050万元的15%作为股份捐赠给冀东县人民政府,**集团公司占85%的股份,三年后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冀东县政府与**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县政府将**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资本金1050万元。200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冀东县政府将其持有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冀东县政府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继续由**公司承担。不久**公司缴纳了转让费,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不久**公司的大股东**集团欲将其45%的股权转让给中盟**公司,很快得到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新加盟的中盟公司也在短时间内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
这样,公司股东由原来的两个变为三个。本来公司股东比较多,所以大家要齐心协力。然而,两大股东**集团和中盟**公司始终认为小股东**公司“不讨人喜欢”。他们认为**公司股东身份的“来历”不详。认为冀东县政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行为无效。县政府在本次合作中未出资,**公司不得实际缴纳15%的股权转让费,**公司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权利。于是大股东开始“为难”小股东
先是**公司没有将公司利润分配给**公司,然后阻挠**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股东权益。因此**公司向法院起诉**公司及其两大股东,要求实现其知情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集团公司、中盟**公司为**公司股东,经有关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证明,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对此,**集团与中盟**公司提出**集团公司与冀东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合资合同及**公司与冀东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初审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不具备法定股东资格,大股东的主张也无法抗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东登记和验资报告的证据。法院遂判决,该公司应提供会计账簿,以备公司查阅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成为**公司的法定股东,经**公司股东大会确认,并在工商登记注册,应确认**公司为**公司的法定股东。至于冀东县人民政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行为是否无效,冀东县人民政府是否出资合作,**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股权转让费的15%不在本案范围内,应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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