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法律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工伤复发的,依旧按工伤申报和处理,社保中心会处理赔付和报销。员工工伤后遗症可以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工伤鉴定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
替代的后遗症
终身监禁刑应该说满足了法律的功利性和平等性。但是,终身监禁刑对不很严重的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适用也在不断增加。在美国,终身监禁刑适用于毒品犯罪,以及依照一些州使用的三击规则(threestrikesr
le)终身监禁也适用于非暴力犯罪。在美国,4%适用终身监禁的囚犯是因为实施毒品犯罪。
事实上,在一些国家适用的终身监禁中止了死刑的适用,那些在死囚牢里囚犯将服不确定期限的监禁刑。有些终身监禁刑也主要适用于一人犯数罪情况下的并罚产生的结果,如南非数罪并罚没有上限封顶,几项罪行的量刑累加起来,会与终身监禁刑相同,甚至羁押的期限比终身监禁还长。{1}
死刑的废除或者死刑的替代措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后仍遗留问题,即如何在犯人服刑一段时间后,对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以便调整其羁押时间。德国终身监禁的做法是在终身监禁罪犯服刑15年后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是释放或者继续羁押。
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一种不人道的处罚方法,欧洲在废除死刑过程中尝试的替代措施无一适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废除死刑,不仅仅是改变现有法律,还有改革现有监狱制度的问题。监狱政策在废除死刑前后应该有很大的变动,因此,死刑的废除或者死刑的替代措施的确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但不应使死刑改革者却步,而是提醒改革方案的制定要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
(一)监狱人满为患问题
英国1957年通过了《杀人法案》,规定某些种类的谋杀适用法定的终身监禁刑;1965年《谋杀法案》(废除死刑法案),改变了终身监禁的性质和意义。
英国专家在英国刚刚停止适用死刑时指出,停止死刑的适用会使英国监狱平均每年增加5个终身监禁囚犯。但是,到了1969年,监狱已经感到了终身监禁囚犯增长的压力。1990年贵格欧洲事务委员会(Q
akerCo
ncilforE
ropeanAffairs)做的一份独立调查显示,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终身监禁囚犯已达3054人,超过当时西欧所有国家(除了瑞士、马耳他、圣马利诺和列支敦士登)之和。{8}(PP18-19)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对严重犯罪适用终身监禁刑的数量从1994年的3192人增加到2004年的5594人,在这10年期间,终身监禁刑的适用量增加了75%。(HomeOffice,2005)在美国,终身监禁刑的适用与1992年相比,到2003年已经增加了83%,囚犯从70000人增加到128000人。结果在州和联邦的监狱中每11个人中就有1个人是终身监禁刑。(Ma
eretal.,2004)
在南非,适用终身监禁刑的数量从1995年的443人增加到2005年的5745人,与10年期间增长了60%的监狱人口相比,终身监禁刑的增长量超过了1000%。(GiffardandM
ntingh,2006)
(二)罪犯改造评估问题
关于罪犯评估以及终身监禁刑的调整问题,1994年12月7日,英国内政大臣MichaelHoward指出:我确信,对那些终身监禁的囚犯,通过他们一生在监狱的生活,他们已经感受到了报应和威慑的效果,对那些终身监禁囚犯在监狱中待到25年的,将来要有一项额外的部长审查。这项审查的目的仅仅是考虑终身监禁囚犯是否应转变为一定期限的监禁。{8}(P163)
(三)终身监禁刑经常出现短于监禁刑的协调问题
有些是因为监禁期间精神或者身体出现不健康状况而保外就医,有的是因为表现尚好减刑所致。
对于终身监禁的时间长短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罪行的严重程度;二是公共的安全性;三是破坏的危险性,通过长期的羁押,应该说已克制了刚开始的破坏性。{9}(P166)
终身监禁刑的执行,在欧洲不同国家执行的程序和期限各不相同,在奥地利平均是22年,在克罗地亚是20—40年,丹麦最高到20年,爱沙尼亚最少是30年,芬兰平均是10—15年,匈牙利平均是20—30年,拉脱维亚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对最严重罪行最高到20年,德国法律规定是15年,卢森堡是15年,波兰最少是25年。相对而言,瑞典和保加利亚则是唯一两个彻底执行终身监禁的国家,但是在瑞典犯人可以向议会请求宽恕,保加利亚则是向总统请求宽恕。乌克兰虽然也是坚决执行终身监禁的国家,但是犯人在服刑15年后可以向总统提出宽恕。{9}(P160)
(四)终身监禁刑如何符合罪犯处遇国际标准问题
终身监禁应符合罪犯处遇国际标准。《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禁止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适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与刑法的改造功能相矛盾;第10条第3款规定,终身监禁没有返回社会的机会事实上否认了刑法教育和改造的功能。1994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报告指出,国家应考虑终身监禁方面的一系列建议。报告指出,刑事政策是为了保护社会确保正义才适用终身监禁刑,而且只能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有机会上诉、赦免或者减刑。国家应提供释放的可能,并对真正的危险犯罪人适用特别的安全措施。该报告还包括强调羁押条件、培训、处遇和审查程序以及释放的一系列建议。(UNdoc
mentST/CSDHA/24)此外,囚犯待遇最低标准第12、13条规定,对终身监禁罪犯提供有关的处遇,特别是《经社理事会公约》第11条规定的食品、足够的生存标准等,最高的精神和身体健康和教育标准等。{1}
终身监禁刑通常对囚犯产生社会和心理的影响。这些主要来源于对某些生活和长期刑的不确定性。冗长的剥夺自由和基本权利的缩减可能导致很多结果,包括不断增长的与社会隔绝、群居问题、失去人格、心理认同的转折,以及对刑事机构不断增长的依赖。而且,长期的监禁使囚犯失去责任感,同时增加了对监狱的依赖,从而影响了他们重返社会和融入社会生活的能力,消极的应对机制导致情感和情形(境遇)能力的减弱。(UNdoc
mentST/CSDHA/2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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