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条件有什么
减刑的条件是:
(1)执行期间,犯罪人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革,有悔改或立功;
(2)悔改是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转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与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3)减刑的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事谅解书是从轻处罚的条件。具体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审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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