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亲子关系
时间:2023-08-16 22:34:03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某(女)与陈某某(男)于1998年2月结婚,1999年3月生一女孩,2002年4月双方办理了,至今双方均未再婚。2003年7月,李某某又生下一男孩陈某,李某某称陈某某即为该男孩的生父,要求陈某某负担抚养费用,而陈某某称双方早已离婚,拒绝承认自己是陈某的亲生父亲。李某某遂以陈某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陈某和被告陈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必要的抚养费用。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还经常保持着联系,2002年10月,被告陈某某曾到过李某某在外地打工的地方,两人还在一起同居并发生过性关系。对此事实被告并不否认,但坚持自己与李某某的接触绝没有导致其怀孕,自己绝非原告陈某的父亲。因被告不承认与原告间系亲子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进行,但被告陈某某经法院多次劝说均拒绝配合鉴定,同时坚持认为原告与其不存在任何关系。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而不能强制,同时也不能根据证据规则进行推定,因为如适用推定,事实上就是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违反了自愿的原则,有可能侵犯人权,并且本案原告系非,不能认定被告陈某某就是原告的父亲,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亲子鉴定应以自愿为原则,法院不能强制被告做亲子鉴定,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为夫妻关系,李某某已经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在离婚后曾同居并发生过性关系,且从同居时间和原告出生时间上推算,存在被告是原告生父的极大可能性,而被告不能提供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审理中,被告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故应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判决确认原、被告间的亲子关系,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原告的部分抚养费用。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应当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等原则来综合判定。我国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律平等保护,使亲子鉴定制度与家庭稳定、社会进步关系密切。一般而言,婚生子女可以通过的存在进行推定,并以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有利于儿童成长为推定的价值基础。但对非婚生子女,由于缺乏婚姻的存在为基础,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

起诉离婚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1、可以坚决不做,但是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2、一方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与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具有亲子关系,或者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一方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但往往并没有相反证据同时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越秀法院张婧法官表示,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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