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12-07 15:10:19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责任范围

2.1承保的损失

本保险的目的是,如果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一)买方无清偿能力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

或4、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

或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

或6、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

或7、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应付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8、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当于以上第1目到第7目所提及的类似情况或事件。

(二)买方延期付款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2.2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过失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或未遵守任一法律(包括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法令或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放射性污染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因爆炸性核装置或其零部件、或核燃料、核燃烧或核废料带来的电离、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影响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促成的或引发的任何损失。

(三)五大国保险人不承担因下列国家之间的战争(不论在敌对爆发之前还是之后)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中国、法国、英国、俄联邦和美国。

(四)利息/罚金/损失/成本费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

1、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累计的任何利息;

或2、不论是否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可从买方获得的除应收货款之外应由买方支付的任何罚金或损害赔偿;

或3、如果买方以任何理由不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被保险人在追收应付款过程中或被保险人在为自己进行辩护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费用;

或4、任何银行手续费,除非是在与买方的销售合同中被定为应收款的一部分。

(五)其他保险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的其他保险而获得赔偿的损失,或被保险人有权因其他保险而受益或获得赔偿的损失。

(六)拒收货物保险人不承担因买方未能接受或拒绝接受已发送货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这种不接受或拒绝接受违反了销售合同,则此除外责任不再适用。

(七)国家或政府行为保险人不承担因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官方机构所采取的决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应付款无法偿还而造成的损失。

(八)天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旋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3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4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行业、风险情况及赔偿限额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2.5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5.1投保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5.2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认真审查买卖合同及有关单据,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做好货款催收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督促买方及时付款,避免和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能够采取的措施而使损失发生或扩大,保险人对发生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1理赔材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有关的贸易合同,商业发票,银行或商业汇票、本票、支票;

(三)与买方的有关往来函电;

(四)被保险人已提供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有偿劳务的证明文件;

(五)买方拒绝付款的证明文件;

(六)若存在贸易纠纷,应提供能确定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证明文件;

(七)若买方宣告破产,则提供破产证明文件;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2理赔方式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及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3.3理赔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4争议处理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承保合同

保险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与买方所签订的,与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贸易与服务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合同。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必须注明待售产品(或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付款条件与期限,付款期限绝对不能超过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长信用期限。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一)被保险人与相关联的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关联买方在此包括由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买方、与被保险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在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存在家庭亲属关系,或存在贷款或担保协议;

(二)被保险人与不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买方或与未正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所签订的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国家机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门与机关、学术机构、组织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产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

(四)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

合同生效

当货物被发送给买方,或当为提供的服务开立的发票被提交给买方时,保险责任即开始。为已发送的货物或已提供服务而开的发票必须在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发票开立期内开出。此发票开立期从货物发送之日或服务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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