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能否上诉
1、可以上诉。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上诉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2)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3)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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