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的种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即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
(2)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即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一、委托辩护人的主体有哪些?
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的主体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4、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5、委托辩护人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6、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7、相对禁止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上述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8、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检察院。10、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11、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12、期间耽误后申请期间补救的主体当事人。13、对非法侦查行为申诉、控告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14、对三种不起诉均可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15、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不起诉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
三、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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