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可以抵押房屋为债务担保,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没有争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房屋抵押的特征
(一)房子抵押是原债款债款联系的担保,原债款债款联系是主合同,房子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用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二)抵押的房子能够由抵押权人保管,也能够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慎重保养所抵押房子。
(三)负有清偿债款责任的一方不实行责任时,房子抵押人能够直接行使房子抵押权,不依靠债款人的行为即可完成其权力。
(四)抵押物须是房子,房子抵押人能够是债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抵押人有必要对抵押的房子具有一切权,假如抵押房子是国有房子,则抵押人有必要对该抵押房子享有处置权。
(五)房子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选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则担保的规模。
(六)房子抵押人将房子抵押后,并不丢失房子的一切权,因而,抵押人应自己承当房子意外灭失的危险。
(七)房子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假如房子抵押人未经房子抵押权人赞同,将抵押房子转给第三人时,房子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子享有追索权,房子受让人因而遭到的丢失,由房子抵押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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