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房地产业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基本税法是1951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84年进行利改税时,国务院决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划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都属于房地产税收,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以转移土地、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房产交易的特点
房产作为一种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但房产商品的交易,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房产交易不发生物体的空间移动
在一般的市场上,商品交换都是以货币和实物的反方向流动为特征的。即货币从买主流向卖主,商品从卖主流向买主。但在房产的交易中,由于房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性,不可能以实物形式进入交易场所。因此,房产商品的交易,只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关系的转移,而没有物流的形态。
2、房产交易市场是“多位一体”的市场
由于房产产权性质的多样性,使房产交易市场成为一个由多种所有制结构组成的综合体,又由于人们对房屋需求和使用目的的多种多样,使房产交易形式多样化。房产交易市场是房屋买卖市场、房屋租赁市场、房屋互换市场以及房屋其它交换形式市场相统一的综合性市场。
3、房产交易市场是一种区域性市场
位置的差异性是房产商品区别于其它商品的显著特点。房产交换,一方面受居住或使用者地理位置布局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受房屋本身固定在某一位置这种自然空间的制约。因此,房产市场一般具有区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地理位置不同,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对房屋的结构、式样、功能的需求或爱好也各不一样,从而更强化了房产材场区域性的特征。
4、房产交易价格具有相关性
房产商品不像其它商品那样,其使用价值利价值的独立性明显,房产商品受同类商品的影响较大。一个大型旅馆的修建,将会使附近的饮食、百货商店的生意兴隆,价值上升;一个大型商场或购物中心的兴建,则会使附近的中小百货商店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甚至会改变一些房产的用途;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修建,同样会使它周围房产的价值产生影响等等。同时,房产价格本身也会随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建筑地段地租、地价的增长,而呈向上波动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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