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时,针对核桃树木的补偿标准如下:
首先,土地补偿应根据最近三年内核桃树所产生收益的平均值,乘以十倍的系数为最终补偿金额;
其次,对于附属物补偿及未来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部分,应依据核桃树实体的市场价值加以计算,具体数值将由行业内知名专家进行评估认证;
最后,对于基础设施赔偿,则应该根据被拆迁户在这一过程中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进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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