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如须追究公司的股东责任时,隐名股东不能免责。
一、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呢?
股东是会在一定限度内承担公司债务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变更股东的情形有哪些
变更股东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份额转让。
2、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的。
3、因继承产生的股东变更,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
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合法财产。遗产仅指被继承人的私人财产,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不在继承的范围内。这样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死亡产生继承的问题时,其只能继承股权中相应的财产权益,而与身份相关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权则无法继承。
4、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股东人数的上限限制,导致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人数和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多采取隐名股东的形式,即有部分人登记为显名股东,而其他出资者则作为隐名股东,由此导致显名和隐名股东共有股权的情形。隐名股东也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取红利,公司内部通常也制定有相应的股权管理办法,只不过在工商登记中没有显示隐名股东罢了。
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尚有空间,或者显名股东发生变化需要隐名股东浮出水面、或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股东的变更,将隐名股东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所导致的股东变更,可以理解为一种确权行为,因此,不发生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5、其他情形。
一、股东变更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工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给申请人发放《登记决定通知书》;
3、申请人凭借《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4、完成变更登记并备案。
二、股东变更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
7、股权转让协议;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综上所述,股东变更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还需要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才能完成股东变更的流程。
三、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区别和联系
1、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3、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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