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22 18:44:23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3、货物包装要求;

4、托运人注意事项;

5、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6、收货人的义务;

7、货损赔偿方面。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磨损谁来承担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磨损由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商家与承运方之间的合约约定了商品的质量,货物损坏的,承运方应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与承运人的事由致使货物损坏的,承运人不成的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区别

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区别是:概念不同,具体的工作内容不同。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包括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三、危险品证怎么办理

一、申请与审批1、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2、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二、汽车运输危险品货物分类1、易燃液体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三、运输管理1、危险货物托运人:1.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2.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须分别托运;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2、危险货物承运人: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3、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4、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5、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6、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四、操作时间:2个月五、服务费用: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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