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规定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时间:2023-10-04 03:27:02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怎样规定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规定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如下: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什么

1.造成损失的承当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货主单方面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的船方、货方、运费方三方分摊;

2.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是保险的货品;共同海损形成的损失除货品之外还包括支付的费用;

3.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是人为的,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的造成的一种损失。

三、共同海损分摊如何赔偿

共同海损分摊是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

共同海损分摊的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而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止地。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n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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