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实际案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条件,是处理的关键。界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两次"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计算的。(2)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时间上必须具有连续性。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应视为续订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时间上具备连续性,可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通常有三种情况
1、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相应变更,如最低工资的调整。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后的变更。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实现。
三、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1)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
(2)依法可变更的条款。法律规定不准变更的条款,一律不准变更;
(3)直接引起合同变更的条款。合同中某些条款由于合同履行的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引起对其履行成为不必要或没有可能,这时,就会引起合同的变更;可见,这些条款本身就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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