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时要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主体资格、合同效力等内容进行审查,结合案件证据,以及具体事实,相信纠纷会得到妥善解决。具有如下所述:随着我国建筑业竞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人民法院遇到的此类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法官熟知《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2015年4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要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2015年4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审查诉讼当事人是否是适格当事人,并审查合同事项,包括: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要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三类情形,同时要结合《民法典》(2020.1.1生效)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审查合同效力。
3、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4、合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等四种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等三类情形下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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