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重组债务的是什么债权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改组。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主要原则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债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
4.相关税费的确认。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帐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涉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
三、公司为什么要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重组最根本原因是迫于竞争的压力。由于现有的竞争力不强,生产效率低下,包袱较重,企业为追求利润从而进行重组。企业重组的目标其实是实现资本优化组合,也就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1.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强强联合。
2.促进集团公司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3.促进企业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
4.通过脱胎换骨式重组,提高企业质量,降低证券市场风险。
5.活跃证券市场,促进市场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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