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半年,针对全球性金融海啸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逐渐呈现,为扶持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外贸出口,国家四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分别为:
(1)从2008年8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2)从2008年11月1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日用及艺术陶瓷的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11%;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9%;其他家用电器等一些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从5%~11%提高至9%~13%;
(3)从2008年12月1日起,国家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退税率,部分水产品由5%提高到13%,鞋类、箱包、家具等提高到13%;
(4)2009年1月1日,纺织服装提高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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