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破产清算申请书该怎么写?
时间:2023-06-01 21:25:58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院破产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XX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XX号,邮编:200032,

电话:021-6443X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XX路XX号

被申请人股东:陈XX,男,汉,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XX号,属嘉兴路派出所

被申请人股东:张XX,男,汉,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XX号,属嘉兴路派出所

申请请求:

1、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2、判令被申请人在破产清算范围内支付货款13,600元、诉讼费674元,合计14,274元,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3、判令被申请人股东陈XX、张XX因怠于履行破产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依据和理由:

根据2007年2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08年4月2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档案机读材料》,被申请人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徐民二(商)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

根据徐汇区法院判决:限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6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被申请人股东陈XX、张XX是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50万元,各持50%。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被申请人陈XX、张XX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不自觉按时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一)项、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八年XX月XX日

附:

1、本申请副本3份;

2、相关清算证据10份。

申请清算的诉求、依据和理由,最后申请人签字署名,文末再附上证据清单。清算的依据和理由占比最大,一定要认真书写。另外,地区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同,详情可参考当地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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