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的法规与政策规定,民间社会团体所拥有的资财并不属于国有资产范畴。
国有资产则特指那些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且能够为国家带来经济及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
具体而言,它涵盖了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及其相关权益的总和。
而民间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资产通常具有私有性质,因此并不被视为国有资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社会公益团体(如希望工程基金会)、专业团体(如律师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社会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包括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来源有:(一)成员的出资;(二)成员缴纳的会费;(三)国家拨付的资产和补助;(四)接受捐赠的财产;(五)社会团体积累的财产等。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社会团体对其依法所有的财产,享有合法的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哄抢、破坏和任意调拨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财产。非经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征收、征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害社会团体财产的,该社会团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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