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6、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一、医院受到处罚的情况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
二、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以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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