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是否有罪的判断,需要有介绍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是诈骗并介绍的证据。这种主观认识更多的是司法推理中的真实对象,而推理的依据将是生活常识、诈骗手段、如何介绍行为、获利情况等。主观上,如果明知是诈骗罪并加以介绍,往往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介绍人事先不知道有欺诈行为,只是在介绍和联系中起到了中间作用,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介绍人就没有法律责任,也不承担被骗的责任。介绍人知道(包括应当知道)一方当事人有诈骗意图,甚至与对方合谋诈骗的,介绍人与诈骗人构成共犯,应当与诈骗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一、收取介绍费犯法吗?
1、给他人介绍工程,收取介绍费是合法的。2、个人通过合法的个人关系,通过正当的途径,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隶属居间服务,介绍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介绍人经过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权收取报酬。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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