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租赁房屋)
时间:2023-05-30 14:12:43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一)个人办理资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点击下载);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2、集中办理提取申请资料

单位除应对职工申请资料(参见本须知办理要件-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点击下载);

(2)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

2、自愿缴存者: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

3、单位集中办理的:

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资格申请——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

办理时限:

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注意事项: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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