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应当撤销质押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
1、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所须提交的材料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一份。
(二)出质人、质权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各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质押合同原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一份。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续展、变更、转让核准证明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六)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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