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东莞车祸赔偿标准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东莞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东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住宿费:凭票计算,不得超过34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个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753686.00元50000元
二级伤残678317.40元45000元
三级伤残:602948.00元40000元
四级伤残:527580.20元35000元
五级伤残:452211.60元30000元
六级伤残:376843.00元25000元
七级伤残:301474.40元20000元
八级伤残:226105.80元15000元
九级伤残:150737.20元10000元
十级伤残:75368.6.00元5000元
2、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290244.00元50000元
二级伤残:261219.60元45000元
三级伤残:232195.20元40000元
四级伤残:203170.80元35000元
五级伤残:174146.40元30000元
六级伤残:145122.00元25000元
七级伤残:116097.60元20000元
八级伤残:87073.20元15000元
九级伤残:58048.80元10000元
十级伤残:29024.40元5000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37684.30元/年×20年=753686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14512.20元/年×20年=290244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十二)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四)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东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十五)受害人是东莞户籍居民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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