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违约之后合同还继续履行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违约责任的要件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合同违约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n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n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n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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