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贷款并通过贷款资格认定的学生,需和共同借款人一同持盖章的申请表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籍证明:借款学生所在家庭户口薄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出示即可,不需复印件)。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四)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再次申请贷款,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持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无需盖章)和学籍证明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出示以前年度签订的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身份证明(无需复印)。
高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开发银行,复印件留存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表(原件)和其余证明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两份,开发银行和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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