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副处如何处理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在遭遇突发事故的紧要关头,首要之事便是向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单位的首要责任人应尽快采取必要而有效的措施,以妥善抢救伤员并控制事态发展。
最后,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各部门的负责人接收到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到事故的紧急救援行动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二、公安机关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否需要行政部门报告
在面临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类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是否需求行政部门的报告指引,其主要依据在于所涉事故的性质特点以及其波及规模。
首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进行生产或者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未能尽责尽职,严格遵循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从而引发重大人员伤亡甚至产生其他极具严重性后果的行为。
若该项事故牵扯到了矿产资源开采等特定行业的生产安全,亦或是导致了极其严重的结果,例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特定数额,公安机关在立案处理时恐怕将不得不寻求行政部门的报告呈现或者专业咨询意见。
这是因为,相较于公安机关而言,行政部门在相关特定领域的安全管理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与见解。
在对这类重大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与规则条例。
倘若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须向相应的行政部门呈报申请并取得其审核同意,那么公安机关也将会尽最大努力遵循这些规章制度。
当事故的性质相对简单,不涉及特定行业的安全管理问题,且所引致的后果并不特别严重之时,公安机关在决定采取立案行动时或许无需行政部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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